2020年7月,北京成英公益基金会依法成立登记,为慈善组织,OFS有了一个新的运营主体。
北京成英公益基金会投资活动管理办法(试行)如下
北京成英公益基金会投资活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有效利用各类捐赠资金,防范投资活动的风险,确保捐赠资金的保值增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慈善组织保值增值投资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北京成英公益基金会章程》等相关规定,结合北京成英公益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金会应当以面向社会开展慈善活动为宗旨,充分、高效运用慈善财产,在确保年度慈善活动支出符合法定要求的前提下,可以开展投资活动。
第二章 组织架构
第三条 基金会投资活动管理的组织架构
组织架构包括:理事会、秘书处
第四条 理事会作为基金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享有基金会资金投资运作的最终决策权;
理事会的主要职责:
- 确定投资战略、资产组合战略和风险容忍度;
- 审批基金会年度投资计划和投资方案;
- 检查、监督基金会的投资管理工作。
第五条 基金会秘书处
基金会秘书处的主要职责:
1.拟定投资的管理办法报理事会审批并监督执行;
2.向理事会提出年度投资计划和投资方案;
3.执行通过审批后的日常投资方案;
4.定期向理事会汇报投资执行情况。
第六条 理事及秘书处负责人遇到个人利益与本基金会资产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理事、监事和秘书处负责人及其近亲属不得与本基金会有任何资产交易行为。
第三章 投资活动类别
第七条 本基金会的投资活动,主要包括以下类别:
(一)直接购买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等金融机构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
(二)通过发起设立、并购、参股等方式直接进行股权投资;
(三)将财产委托给受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监管的机构进行投资。
第八条 本条例第七条关于投资活动类别的划分如需调整,须经理事会批准。
第九条 本基金会直接进行股权投资的,被投资方的经营范围应当与基金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相关。
第四章 运作流程
第十条 在投资决策前,秘书处应对投资项目进行可行性论证,并经法律顾问审查。
第十一条 秘书处提出资金投资年度计划,报基金会理事会,经理事会成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后,由秘书处执行日常投资活动。
第十二条 对于年度投资计划外,属于银行存款、国债、货币市场基金及其他固定收益类或保本型金融产品等的投资,一次投资一个项目低于100万元(含100万元)的,报副理事长、理事长审批后由秘书处执行;对于年度投资计划外的其他投资活动及高于100万元(不含100万元)的固定收益类或保本型金融产品的重大投资活动,报理事会,经理事会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后由秘书处执行。
第五章 风险防范
第十三条 基金会可用于投资的资产限于非限定性资产和在投资期间不需要拨付的限定性资产。基金会接受的政府资助的财产和捐赠协议约定不得投资的财产,不得用于投资。投资额不得超过年初净资产的70%,原则上大额投资期限在一年内。银行结构性存款及银行保本理财产品可不受此比例限制。
第十四条 基金会必须保持足够的现金以保证捐款按捐赠协议的约定及时、足额使用。
第十五条 基金会若选择投资管理机构进行资产投资,则其投资管理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1.在中国注册的基金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证券公司、银行或其它专业性投资管理机构。
2.具有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和有效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拥有合适的专业投资人员。
第十六条 基金会投资应采用分散投资策略,选择不同品种以及不同风险等级的产品进行投资,分散投资风险。
第十七条 选择金融机构时,要建立同行业比较档案,定期对金融机构的信用状况和投资能力进行评估,分析各机构的投资风格,调整投资合作对象;审核资金运作协议条文,检查各方的法律责任、风险责任及利润收益等,如有必要需咨询法律顾问或相关业内专家。
第十八条 基金会投资管理方案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委托单个投资管理机构管理的资产的比例,不得高于基金会投资资产的30%。
2.投资于一个项目(单一品种或计划)或一个企业(包括其关联企业)的比例,不得高于基金会投资资产的30%。
银行结构性存款及银行保本理财产品可不受以上比例限制。
第十九条 基金会禁止以下行为:
- 直接买卖股票;
- 直接购买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产品;
- 投资人身保险产品;
- 以投资名义向个人、企业提供借款;
- 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投资;
- 从事可能使基金会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 从事违背基金会使命、可能损害信誉的投资;
- 从事非法集资等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投资行为。
第二十条 每个投资方案必须建立专项档案,专人管理,完整保存投资的论证、审批、管理和回收等过程的资料。
第二十一条 资金投资运作的监控
1.理事会任何成员有询问基金会投资理财工作进展的权利;
2.基金会秘书长每半年应向理事会全面汇报基金会资金投资运作情况;
第二十二条 投资活动中止、终止或者退出机制。
投资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的,应中止、终止或退出,确保投资风险可控:
1.投资项目期限届满的;
2.遇国家金融政策出现重大调整并影响到本基金会投资活动的正常运作,或市场发生极端重大变动或突发性事件等情形;
3.其他应当中止、终止或退出的情形。
第六章 管理责任
第二十三条 在开展投资活动时,其负责人、理事和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组织章程的规定,严格履行忠实、谨慎、勤勉义务。
在开展投资活动时有违法违规行为,致使本基金会财产损失的,相关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本基金会的负责人和工作人员不得在本基金会投资的企业兼职或者领取报酬,但受本基金会委托可以作为股东代表、董事或者监事参与被投资企业的股东会、董事会。
第二十五条 本基金会的投资管理办法、重大投资情况应当依法依规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如本办法条款与国家法律法规发生冲突,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基金会第一届二次理事会会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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