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丨北京成英公益基金会信息公开办法

2020年7月,北京成英公益基金会依法成立登记,为慈善组织,OFS有了一个新的运营主体。

北京成英公益基金会信息公开办法如下

北京成英公益基金会信息公开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信息公开是基金会的责任与义务。做好信息公开工作是基金会专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体现,有利于提高基金会公信力及社会影响力;同时也是为增强公益捐赠信息的透明度,引导公益慈善资源的有效使用,推动公益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工作。

第二条 为规范北京成英公益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的信息公开行为,保护捐赠人、志愿者、受益人等公益慈善活动参与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众的知情权、监督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基金会管理条例》、《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公益慈善捐助信息公开指引》、《北京成英公益基金会章程》(下简称《章程》)制定本《北京成英公益基金会信息公开办法》(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章 信息公开的基本原则

第三条 基金会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真实、完整、及时地向社会公开信息为基本原则,在相关法律法规的指引下,对信息公开的范围、方式和责任予以规范。

第四条 基金会应当对信息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不得以新闻发布、广告推广等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信息公开义务。

第三章 信息公开的内容

第五条 基金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基金会在民政部门提供的统一的信息平台(以下简称统一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下列信息:

(一)基金会的基本信息:机构名称、成立时间、机构宗旨和业务范围、办公地址、工作电话等;

(二)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免税资格;

(三)慈善项目有关情况;

(四)慈善信托有关情况;

(五)重大资产变动及投资、重大交换交易及资金往来;

(六)重大关联方与重大关联交易行为;

(七)法律法规要求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六条 基金会根据信息公开的原则和具体目标,公开的具体方式可以有所不同;

第七条 基金会属非公募性质,如与有资质的公开募集机构、平台开展合作的,应在法律法规的约束下,应积极配合,按合作的具有公开募捐资质的机构的指引进行信息公开;

第八条 基金会对下列信息范围及内容不予公开,但不予公开的信息,在确有必要时,也应当接受公益慈善组织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检查:

(一) 公开信息可能危及国家安全、侵犯他人权益或隐私;

(二) 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公开的信息不予公开;

(三) 事先与信息公开主体进行约定的,捐赠人和受益人等当事人不愿意公开的捐助信息;

(四) 应当若无事先约定,相关慈善捐助信息均应公开。

第四章 信息公开时限及方式 信息公开时限及方式

第九条 捐赠款物拨付和使用信息,应采取动态方式及时公开,一般应在捐赠款物拨付后一个月内向社会公开,并视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公开后续信息,以使捐赠人和社会公众及时了解捐赠款物使用进展信息。

第十条 基金会的上一年度的年度工作报告及财务审计报告,应当于次年 1 月 1 日起5个月内(即5 月 31 日前)对外公开,或按公益慈善组织登记管理机关的要求公开。

第十一条 除统一信息平台外,基金会应积极在其他官方渠道进行适用的信息公开,包括但不限于:机构出版物(如年报、通讯稿件等)、基金会官方网站、新媒体(官方微信公众号、官方微博)、定期邮寄或电子邮件、大众媒体(电视、报纸、电台、杂志等)以及其他可行方式。法律法规和规章对信息公开方式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十二条 基金会按照捐赠人、公益慈善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公益慈善组织业务主管单位、财政、税务等部门的要求,基金会如实提供公益慈善捐助工作的专门信息或专项报告。

第十三条 基金会应当自下列基本信息形成之日起30日内,在统一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

(一) 经民政部门核准的章程;

(二) 决策、执行、监督机构成员信息;

(三) 下设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专项基金和其他机构的名称、设立时间、存续情况、业务范围或者主要职能;

(四) 发起人、主要捐赠人、管理人员、被投资方以及与慈善组织存在控制、共同控制或者重大影响关系的个人或者组织,即重要关联方;

(五) 本组织的联系人、联系方式,以本组织名义开通的门户网站、官方微博、官方微信或者移动客户端等网络平台;

(六) 本组织的信息公开制度、项目管理制度、财务和资产管理制度。

第十四条 本办法所规定的统一信息平台应公开的信息,如发生重新修订、或变更、或迭代、或新增的,应于相关部门核准后60个工作日内,在统一信息平台进行更新;

第十五条  重大事件的信息公开,应在重大事件发生后的一年内,在统一信息平台进行更新,如有关重大事件处置部门要求的时限和要求公开的,应按有关部门的要求办理。

第十六条 公益慈善项目的运作、捐赠款物拨付和使用信息,采取动态方式及时公开。项目运行周期大于半年的,信息公开间隔时间不应超过6个月,以使捐赠人和社会公众及时了解捐赠款物使用进展信息。所有项目应当在项目结束后进行公开。

第十七条 基金会将基本信息制作纸质文本置于本组织的住所,方便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第五章 信息公开的程序 信息公开的程序 与保密

第十八条基金会信息公开应严格履行如下程序:

(一) 理事会审议本办法后,授权秘书处遵循本办法具体执行信息公开工作,秘书处应制定基金会信息公开工作流程,并将信息公开的职责落实到每位员工的工作中。

(二) 基金会对应部门撰写负责公开内容的编制、整理,进行信息留存,并提交审批,最终由秘书长确认后,进行信息公开。

(三) 基金会秘书长领导基金会对应部门对信息公开后的公众反应进行及时监测。

第十九条 秘书处工作人员对本制度第三章所列信息公开内容没有公布前,对其知晓的信息负有保密责任。

附则

第二十条 理事会审议通过《北京成英公益基金会信息公开办法》,授权秘书处按照本办法规定开展信息公开工作。

第二十一条 基金会工作人员对本办法内所列信息公开内容没有公布前,对其知晓的信息负有保密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基金会秘书处。经基金会理事会审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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